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围绕“假离婚”、同居析产、婚内赠与 等热点问题提出了创新性的家事审判裁判规则,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 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屡见不鲜,债权人对于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企图逃避一方债务的行为通常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但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具有财产协议和身份关系协议的双重属性,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之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各条款之间彼此相关,改变其中任何一个条款均可能影响整个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常考虑离婚协议这一区别于普通合同的特殊性,除确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一般不宜轻易改变部分协议内容效力。本条将这一问题重新置于民法的整体框架之中,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本条增设同居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权,借鉴了离婚经济补偿的法理和立法本意,赋予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同居方以家务劳动补充请求权,即使在缺乏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仍有权基于各方付出等事实确定经济补偿金额,将有助于对同居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 本条虽然肯定了同居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存在,但对同居关系并未赋予与婚姻关系相同的共同共有。实践中,针对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却有实际贡献的混同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如何充分举证证明己方的份额将对当事人提出较大挑战。 以同居析产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不动产争议为例。 经检索实务判例发现,法院在认定同居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时一般会结合主客观两个因素: 第一,主观上双方是否存在共同购买房屋的合意; 第二,客观上所购置房屋的 资金是否来源于双方。 (2021)浙0203民初4685号案件中,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沟通过房屋定金、由谁支付等事宜)认定双方存在主观合意,通过原被告的转账记录认定双方共同按揭还款,从而判定该房屋属于当事人的共有财产。 (2023)浙0881民初2617号案件中,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也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置,同时在购置房屋的资金来源认定上,法院认为即使由一方出资,但该出资款是来自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收入,故仍将房屋认定为共有财产。 第六条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 让 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不必然导致配偶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但如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而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赠与合同无效,配偶另一方主张返还依法予以支持。 近年来直播文化盛行,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征求意见稿将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打赏行为定为无效,配偶另一方可以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因用户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请求返还的对象是网络直播平台,此时返还并非在离婚案件中判决,而是在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相关案由中。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列入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从夫妻之间侵权的“过错”角度,在婚内析产或者离婚析产中对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此条规定澄清了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归属的误解,强调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股权的分割应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议或判决。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情况下,股权登记比例的设定通常是为了规避被认 定为一人公司以及经营上的方便,而不是为了明确婚内财产归属。 因此,在离婚时,股权的分割不应仅依据登记的比例,而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约定等因素。
条文规定: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现实意义: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从正面规定了对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优先考虑直接抚养的条件,而本条则从反面列举了不适宜直接抚养的条件,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无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一般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征求意见稿将司法实践这一做法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增加家暴等负面行为成本,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进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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